从这个案子,保险公司应当汲取的教训是,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不仅应当将合同的全部条款(包括保单之外的附加条款)出示给投保人,而且应当对合同条款中免除己方责任的条款的含义向对方作出明确说明。因为保险合同大都是格式条款,而且是由保险公司一方事先拟定的,投保人只能笼统地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故而,《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一方必须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向投保人提示,尤其是其免责条款(无论这种免责条款采取的是何种形式),要向投保人作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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