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解释:因为周玉仙一年前专门写过一份申请书,要求公司“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故公司才未办理。随后,郑丽君出具了这份“申请”“本人向公司申请不予办理我的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并恳请公司将社会保险中本应缴纳的部分,发放在我的工资中,由本人自行缴纳处理……请批准为恳!”
记者和劳动监察员田正富、龚长文注意到,该份申请书上落有周玉仙的签名和手印,但签名字迹与原文字迹并不一致。对此,周玉仙当场表示:该份申请是公司人员拟定的,要求她“签字画押”后才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为谋职,她不得不向公司的霸王条款低头。
劳动监察:
她遭遇了霸王条款
“真荒唐!不管这份‘申请’是员工主动签订,还是被迫签订,都是霸王条款、无效合约———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行为,都是违法且不受保护的。”劳动监察员田正富表示,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都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大社会劳动保险;如经劳动部门查实并下达整改补缴通知书后,用工单位仍逾期未办理,将被处以2000至20000元罚款。
田正富介绍,类似上述“单位不缴纳社会劳动保险”的“无效合约”,在不少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屡见不鲜,堪称其招工“潜规则”,主要目的就是用工单位为了逃避责任。“此类行为,也是劳动部门重点监察和打击的对象。”田正富说,如今调查核实后,将责令该物管公司对下属所有在职员工限期内完成社会劳动保险的代扣代缴工作,使劳动者的各类保险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田正富介绍,根据《劳动法》16条规定,劳动合同须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各一份,领取时双方均须签字,以避免事后纠纷、诬告任意一方私藏合同。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如有违反劳动纪律和制度的行为,用工单位有权即时中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和补偿。
至于双方对于加班工资的问题,田正富表示,此事属于劳资争议纠纷,建议周玉仙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劳动仲裁部门维权。如其不满仲裁结果,还可通过司法部门打官司。
对于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双方均表示认可。物管公司表示,将立即整改公司用工不当之处,同时坚称加班工资已支付完毕。周玉仙则表示将通过劳动仲裁部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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