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政策解读
基本养老保险
1、《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十一五”期间,我市已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实现了养老保障面向城乡居民及各种从业形态人员的全覆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国领先。请问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此外,我市还建立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和“老职工”、“老军工”、“老知青”等特殊困难群体生活补贴等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十一五”末,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9.3万人,比“十五”末净增65.3万人,覆盖率达98.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18.3万人,覆盖率达99.0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0.99万人。
2、目前,我市各类养老保障的待遇水平如何?
“十一五”末,我市享受各类养老保障待遇113.16万人,56.12万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48.1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了免费健康体检。从2003年起,我市已连续9年调增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老军工”、“老职工”、“老知青”、“老居民”等历史因素形成的社会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问题也相继破题,已初步形成养老保险各项待遇发放标准正常调整的工作机制,惠及全市城乡居民及各种从业形态人员。目前,全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1897元,待遇水平位居全省前列。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还将适时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3、劳动年龄段的劳动者如何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无论是否本地户籍,应根据单位性质分别参加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与本人工资挂钩的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共同缴纳。
我市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劳动者个人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申报确认缴费基数,并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与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密切相关,多缴多得、少缴少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累计缴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即可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我市户籍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有两种选择:一是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满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待具体政策出台后,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农村居民如何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为解决全市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2008年起,我市正式实施《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宁政发[2008]113号)。市政府加大了公共财政向农村的倾斜力度,积极引导劳动年龄段农民参加新农保制度,同时对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作了政策性安排,全员发放基础养老金。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不满55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都应参加新农保。每年保费按本地区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到达养老年龄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多缴多得。
2008年底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未领取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个人不用缴费,经申请可按月领取农村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市农村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不低于60元。
5、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如何申领城镇居民养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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