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新农合报销比例
2011年,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去除非统筹费用和起付线后按以下比例补偿: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住院报销比例为85%,其他住院费用和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7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在60000元(含60000元)以内的按60%的比例予以补偿,60000元以上的按70%的比例予以补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在100000元(含100000元)以内的按45%的比例予以补偿,100000元以上的按70%的比例予以补偿;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一律按500元执行,省内医疗机构按40%的比例予以补偿,省外定点医疗机构按35%的比例予以补偿;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中药饮片和省卫生厅推广的中医适宜技术费用的补偿比例上浮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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