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2011年11月21日进的公司到现在没给我签合同,没给我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公司回答是试用期没得买,请问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要到哪里去告它。
答复: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公司未按规定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应予补缴。
不依法缴社会保险属于劳动争议,既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请求干预并查处,也可以通过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不为你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属劳动争议,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请求干预并查处,以期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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