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或其家人遇到生病、失业或其他风险时,其个人或家庭收入都会受到一定影响,严重的将导致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活水平的下降,进而影响劳动力的质量。中国是潜在人力资源最丰富的国家,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从而促进人力资源在质上的开发。
《社会保险法》从1994年列入立法计划起,历经多次审议,最终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了劳动力资源的切身利益,使得人力资本可以在企业间自由流通,为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提供了便利条件。
为员工保险成为企业的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二至第六章逐一单独规定了五种基本社会保险。第一章第四条在宏观层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一项法定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三至第八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承担补缴、罚款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罚款的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还会有法院参与强制执行。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明确了解决该类争议的法律途径。
从整部法律来看,有较大一部分内容是针对企业设定的义务性规定,如按国家规定、按比例缴纳保险费、用人单位自成立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时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等。
企业花的是冤枉钱吗?
《社会保险法》将为企业提供一个人力资源有序流动的良好的法制环境。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险制度突出特点是政策性强,“各自为政”的局面比较突出,各地的政策无法有效衔接,给劳动者的流动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社会保险问题成为阻碍我国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的最大壁垒之一。而该法提出的建立异地就医医疗保险结算制度、身份证号与社会保障号统一等重大变革将打破阻碍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的壁垒,促进以市场为导向的人力资源的合理有序流动。
《社会保险法》强调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引导劳动者接受社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在实践中,不少企业存在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如果按照劳动者的意愿不缴纳社会保险,企业面临违法的风险;如果不按照劳动者的意愿,强行在工资中为劳动者扣缴社会保险,又将导致劳动者的不理解甚至离职,造成企业的损失。该法的实施会有利于这种矛盾的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也是违法的。这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的压力,另一方面提高了劳动者的素质,有利于人力资源的更好开发。《社会保险法》使企业管理层更加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工作,便于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的开展。在以往的实践中,由于企业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导致了很多劳资纠纷,阻碍了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社会保险缴纳的强制性,并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促使企业管理层更加理性审慎地对待社会保险问题,减少对于员工权利的侵害,从而减少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冲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的长久有序进行。
用工成本增加不见得是坏事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将会增强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的维权意识。《社会保险法》未出台之前,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政策存在效力低、强制力弱、执行力差等现象,使得企业即使不为员工购买社保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也无处申诉。该法实施后,员工社会保险权利获得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势必使得企业的用工成本大幅增加。
对于企业来讲,此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了法律的保护,人力资源可以自由流动,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为企业创造效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有了法律的监督,企业的用工成本将增加,这与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有些矛盾。总的来说,对企业的影响是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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