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综合社保简介:
没有城镇户籍但在成都上班的,但从事家政服务的除外。
1、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不具有城镇户籍)。
2、前款所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是指不具有城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用人单位招用或个人在城镇从事产品生产、商品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劳动者,但从事家政服务和农业劳动的劳动者除外。
二、综合保险有哪些待遇?
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本办法所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用人单位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人意愿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的身体伤害,但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寻衅殴斗、违规驾驶机动车、参加体育活动或比赛以及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伤害除外。
三、如何办理综合保险?
单位凭营业执照,自招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用工办理;
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自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凭《外来人员就业证》、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办理。
1、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在下列期限内凭营业执照或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
(一)本办法实施前招用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本办法实施后招用(包括增加招用,下同)的,自招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应在下列期限内凭《外来人员就业证》、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从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本办法实施后在本市从业的,自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四、在哪里办理?
五城区内的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非五城区的,到到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1、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由市或省工商行政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单位、经市或市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
2、由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单位、由市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地处五城区以外的生产经营性单位和经区(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到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
3、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五城区范围内从业的,到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在五城区以外的区(市)县从业的,到所在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
五、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迁出本市或者从业人员不在本市从业了怎么办?
应该在30日内,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迁出本市,或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关证书或文件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不在本市从业或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凭《外来人员就业证》、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及时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六、综合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怎么确定?
综合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可根据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收入情况按下列数额之一确定:
(一)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二)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
(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
(四)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90%;
(五)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l00%;
(六)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20%;
(七)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0%;
(八)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0%;
七、怎么缴费?有多少可以进入个人账户?到什么时候可以停止交费?
1、综合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其中,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承担14.5%,个人承担5.5%,个人承担的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无单位的全部由本人承担。
2、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的8%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建立老年补贴个人账户。有用人单位的。以个人缴纳的5.5%记人个人账户,其余的2.5%从单位缴费中划入;无单位的,按缴费基数的8%从其缴费中划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对上年度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当时人民银行规定的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计人一次利息。
3、综合保险费从办理综合保险登记之月起按月或按年缴纳。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用人单位和本人停止缴纳综合保险费。八、参加综合保险可享受哪些待遇?
有用人单位的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享受老年补贴。无单位的没有工伤补偿而是享受意外伤害补偿,其余的一样。
1、工伤补偿:
因工负伤,工伤致残程度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按附表一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偿。
因工死亡的,按下列项目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偿:
1)、医疗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因工死亡人员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40个月、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住院医疗费报销: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连续按时足额缴费满6个月以后的缴费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发生的符合《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出院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按下式计算报销: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十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75%十累计缴费年限数×0.5%)。按上式计算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的最高金额,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人院前6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8倍。
欠缴综合保险费的时间未超过3个月的,补缴综合保险费后享受前款待遇;欠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在恢复缴费且连续缴满6个月以后,享受前款待遇。
3、老年补贴: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老年补贴,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十本人综合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本人累计缴费年限数×0.6%。
4、意外伤害补偿
发生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并按本办法规定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按附表二的标准支付一次性意外伤害补偿。
九、如果不在本市就业或者失业了,或者还没到退休年龄就死亡了怎么办?
可以凭有效证明,申请将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或者是继承人,同时终止综合保险关系。
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参加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不在本市从业或停止从业以及虽满上述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可以在出现上述情形的6个月以后,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个人账户中的按本人缴费基数8%计算的累计储存额(包括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综合保险关系。不满上述年龄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按本人缴费基数8%计算的累计储存额(包括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十、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衔接问题: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本市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决定不参加综合保险,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决定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以前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为综合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继续按规定使用。
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从业人员由非城镇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应改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办法执行,综合保险老年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履行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发给《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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