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开县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梯度转移社会保障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开县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梯度转移
社会保障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章养老保险
第二条参保规定:本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办理程序:具体分为以下两类情况:
(一)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范围对象
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和1982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未作调地并安置居住在城(集)镇的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占)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办法”)规定,自愿申请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2.申报
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占)地人员在办理完农转非手续后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4张等材料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并填写《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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