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从市政府获悉,为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我市出台了《平顶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缴纳失业保险费。全市失业保险实行统一费率费基、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业务经办,逐步统一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工资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实行全市统一发放。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的,可动用历年滚存结余的存款;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敷使用时,可申请省级调剂金进行调剂;省级调剂后仍有缺口时,由市、县两级财政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补贴。用人单位裁减职工,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原则上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或100人以上的,须提前30日向当地政府报告,并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接收手续,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并逐步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