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买社会保险,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晓月:2009年4月我辍学在家,在同乡的引荐下到一家小型服装公司打工,一干就是3年。可公司以经营困难为借口没有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我辞职了。辞职后,我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会保险金,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公司解释说,只有员工被公司辞退才有权要求经济补偿,而我是主动辞职的,公司不会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通过法律诉讼的形式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吗?
马大姐: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按照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工作每满一年,单位需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你在单位工作3年,就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当于你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数额按照你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依据法定程序,一年内,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要为你补缴过去3年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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