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的比例,按不同级别的医院分别为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医院6%;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的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5%、二级医院4%、一级医院3%,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承担。
(2)超过封顶线以上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个人承担10%,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5%;10万元-15万元部分,个人承担5%,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2.5%,其余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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