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与“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与“缴费年限”这两个耳熟能详的名词,对于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专业人员来说几乎就是望文得义,无须解释,拿来就用。而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一旦自己的工作经历与它们发生了某种联系,解读和对应起来总是感觉有些费力。有的还因角度的不同而产生了理解上的歧义,进而对劳动保障政策或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发出质疑,由此探讨一下它们的本源似有必要。
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催生了“视同缴费”与“缴费年限”这两个劳动保障领域的专用名词,它们好似一对儿孪生兄弟,同生同长,形影相随,这里仅从养老保险意义上说说它们各自的特点与不同。
先说“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也叫缴费工龄。它是指当企业和个人同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其职工的工作年限才有工龄意义的一种工龄表达方式。缴费年限的确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有缴费,缴费年限,顾名思义,缴费是前提,有缴费就有工作年限(工龄),没有缴费就没有工作年限(工龄),故称缴费年限或缴费工龄。如果不缴费,即使你一直工作着也是不能确认为缴费工龄的,这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意义上的工龄有本质的区别。二是缴费年限(工龄)的计算以企业和职工个人同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为前提,这个规定在现在也许看不出它的意义所在,因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无论是企业还是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识大大增强,少有拖欠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发生。而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初期,由于认识上的不足,加上企业经营上的困难,常常发生欠缴或缓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这就造成了有的职工只有个人缴费而无企业缴费的非正常情况,如果企业没有按时还款或在职工调离和退休前补交欠款的,就有可能出现企业和职工个人非同步缴费而社保部门不能为职工计算缴费年限(工龄)的现象。这种情况现在发生的不多,但历史遗留下来的纠纷不少。
再说“视同缴费”。前面说的“缴费年限”是以缴费为前提,“视同缴费”则反之,它是以实际工龄为基础。这种实际工龄是指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或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地区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此间虽然因政策原因没有实际缴费,但为了适应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新的退休金计发办法接轨,把没有缴费的工龄当作缴费看待,故谓“视同缴费”或“视同缴费年限”。
由此可以看出,视同缴费和缴费年限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职工工龄新解的标志性说明。经历了这埸改革的职工,改革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就叫缴费年限(工龄)。由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尤其是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不同步,全国各地在划定视同缴费和实际开始缴费的时间上并不是一致。北京地区是以1992年10月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开始,作为划定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的时间界点,即1992年10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1992年10月(含)以后企业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为职工缴费年限,也即“缴费工龄”。
既然统一了缴费时间,可为什么同在一地的职工会出现不同的缴费起始时间呢?这是个问题,下一篇我们再作探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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