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该政策立即引发网络关注,尤其是女性职工的热议。不过,本是充满人性关怀之举的政策,却惹得许多女性职场人士不免担忧起来。网友普遍认为,该政策虽然体现了对女性的尊重,但现实中却可能增加未婚女青年就业的难度。理由有三,其一,大部分私企讲究工作效率,职位安排多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如果女职工产假延长并且增加流产休假的天数,企业在招聘时自然不愿意选择存在上述可能的女性职工;其二,如果企业选择录用未婚女青年,无论从休假和生育险等方面都会增加公司成本,休假天数延长的话,势必导致这些企业会慎重考虑是否录用;其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职场中职工往往处于弱势,处于生计压力,一些企业不按照规定执行,大多女员工也只能“忍气吞声”。如果选择仲裁、上诉,自然这些企业未来更不会优先考虑录用女性职工。
笔者认为,一项好政策不能只有好的初衷,更要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配套措施辅佐执行。有关部门应该重视上述女性职工的担忧,一方面加大监管力度,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保证政策的落实。此外,国家不妨加大对企业招聘女性职工的优惠政策,比如为企业适当减税或者在女性产假期间给予一定的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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