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养老保险长期缴费意愿维持的关键还在于缴费是否划算。如果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可获得较稳定的投资回报,则有其内在的缴费动力,否则则难以长期维持。需要在农民个人缴费机制上科学设计激励和利益制衡,从制度简便的角度出发,我县目前“新农保”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1200元12个档次。但从长远发展看,应以当地农民上一年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这样将更有利于体现能力负担原则,也有利于建立参保者缴费与收入的联动增长机制。笔者认为需要考虑三大因素:其一,养老金待遇与个人收入状况密切相关,因此缴费标准应该随着收入变化而不断变化,如果确定为固定数额的档次,作为一项制度设计,显然缺乏弹性;其二,我国除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收入差距极大外,农民每年实际纯收入水平起伏较大等弱点;其三,缴费标准要相对稳定,并易于农民进行选择。因此,沛县“新农保”可采取由县政府按照前3年平均计算的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
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集体负担部分,“新农保”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有能力的乡村企业对其务工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应给予补贴。要使这项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必须强化集体补贴机制,通过科学的设计规范村集体的缴费补贴行为,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要根据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原则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来解决农民缴纳一部分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三)落实各级财政责任分担机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供款方是政府,农村居民的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和代缴养老保险费主要依靠政府公共财政支持。要保证“新农保”的正常运转,首先必须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妥善解决好“新农保”制度中各级财政责任分担问题,形成良性有序的投入机制。国务院发布的指导意见指出,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给予鼓励。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这些规定从总体上明确了中央与地方在“新农保”制度上的事权框架。要保障“新农保”工作的顺利展开,落实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是关键。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新农保”补助资金作为财政支出的一项重点加以保证,并及时分配、及时到位。
(四)建立金融保障机制,创新基金的金融功能。
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实现“新农保”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然而,新农保在基金的管理与运营及风险管理方面并没有创新,依旧沿袭了社保基金的有关管理办法。随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展开,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农保基金的规模会越来越大,如何对农保基金进行有效管理,保障基金安全运营以确保制度的平稳运行,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对于集中起来的农保资金,只能是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券,这样产生的收益虽然稳定性很强,但抗衡风险的能力并不强,尤其在消费指数持续上升的情况下,农保基金不具备规避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的能力,加大了农保基金收不抵支的风险。此外,在管理资金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隐性风险也不容忽视。如:一是行政管理的风险,当资金的管理主体和投资主体一致时,经营者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投资的冲动,以期获取高额的投资利润回报。二是腐败的风险,如果不严格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的话,就有可能出现贪污、挪用资金的恶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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