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为响应市委、市政府《温州市“扶工兴贸”十项举措》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地税局联合发文,采取允许企业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的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该措施的实行范围为市区(鹿城、龙湾、瓯海、经济开发区),暂不包括温州其他县(市),但各县(市)有关社会保险费缓缴事宜可参照执行。
通知指出,除金融、电力、石油石化、通信、烟草、房地产等行业以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其他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可申请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住院医疗保险和门诊医疗保险,不包括农民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至2012年12月底,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符合条件企业填写《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审批表》,并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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