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李某、沈阳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李某连续在沈阳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18年,公司欠缴了李某1999年前的4年养老保险,被李某告上法庭。法院称不再允许补缴的新规定,只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因此认定企业拖欠养老保险金可补缴。
李某从1994年11月16日开始在沈阳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但是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直到1999年开始,单位才给他缴纳养老保险。前四年拖欠的就一直拖着。
2011年8月,一则“欠缴养老保险费明年起不再补缴”的新闻引起了李某的注意。李某想,如果企业再不给补缴拖欠的养老保险金,到了下一年可能就没补缴的机会了。他着急地找单位协商,可是单位却说没办法补缴了。李某一急,就把自己工作的单位告上法庭,讨要1994年11月16日至1998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用。
沈阳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李某确实是从1994年11月16日开始来单位工作的,但其当时未经劳动部门的统一招工,属于临时工。直到1999年《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出台,才规定了养老保险的缴纳范围。在2003年以前,全民企业临时工不是必须缴纳养老保险的征缴范畴。所以企业不给李某缴纳1999年前的养老保险金是有充分理由的。
沈阳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还提出,因客观原因企业也无法为其缴纳保险费用,且李某此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从1994年11月16日至今在沈阳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连续工作,与企业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沈阳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照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为李某缴纳相关保险费用,侵犯了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法院了解,此笔保险费用是可以补缴的,同时李某连续在该企业工作,后期的保险费用也是连续缴纳的,企业一直在连续履行义务,并没有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李某的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于近日判决沈阳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为李某补交从1994年11月16日至1998年12月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庭审法官称,对于在职职工向企业提出补缴拖欠养老保险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以随时向企业提出。如果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则须在离职一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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