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岁的市民夏先生在单位工作时晕倒,被诊断为脑出血,76小时后离世。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却得知:抢救超过48小时之后死亡,不视同工伤。这意味着,死者亲属不能领取40多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财两空的结局让其家人难以释怀,声称如果早知道有“48小时”的规定,是选择多抢救28小时,还是为一家人今后的生活着想,肯定会“掂量掂量”。
“48小时大限”不是第一次制造这样的伦理难题。如建筑工人尹广安之死。尹广安所在劳务公司极力让医生用呼吸机维持他的生命,至少维持48小时;而尹广安的儿子则为了使父亲被认定为工伤,决定撤下呼吸机,让父亲“自然”死亡。
“要命还是要钱”,这看似不人道的一幕,实有悖于出于人道的立法本意。《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究其原意,应指在工作岗位或因为工作需要受到的事故伤害,而疾病包括脑出血这种高致死疾病,可能与工作性质高危、工作强度过大、加班时间过长等有关,也可能跟职工本人家族遗传、生活方式有关。而这样的立法善意却因“48小时”之限屡遇尴尬,据说48小时是一个综合考量,防止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纳入工伤保险。从法律可操作性而言,设置一个时间节点并无不当。
上苍保佑突发疾病而未死的人们。任何突发疾病,除非当场死亡,都需要抢救,也就需要时间,48小时这样的期限是否足够,足够医生完成必要的抢救周期?足够亲人的心理能承认无可挽救的事实?要命的是,48小时,是否足够决定一个生命的去留。
亲人苦苦守候、医生坚持抢救、病人弥留不去……无论怎样,人伦与人道不能被一笔错失的工伤死亡补助金一笔勾销。如果亲属不得不在“保命”还是“保工伤”之间抉择,那是人性的悲哀,而法律与制度设计,本身应绕开人性弱点,保护社会伦常,不可自开漏洞,引人犯难。
人还躺在病床上,亲属就开始算计时间,不得不考量早死还是晚死,这样的伦理困境太过荒谬,法律不能久背制造伦理冲突的骂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