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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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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村金融准确定义是研究和解决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的首要前提。文献分析发现,虽然,农村金融在我国历史悠久,但“‘农村金融’作为一个概念被广泛运用,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事”。并且,长期以来,在“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的主流金融观基础上,“农村金融”的内涵似乎只要给“金融”冠以“农村”就能自然地被定义出来。

  一.农村金融改革

  “农村金融”的本质蕴藏于农村金融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之中,其定义实际上是不同历史背景下的农村金融现实,在人们观念上的反映。依据这一哲学认识,联系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实际,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导致上述缺陷的原因在于:1978年开始的中国农村改革,是在没有触动整体经济和金融体制背景下自发进行的,农村改革取得成功后,改革的重心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便在政府主导下,转向了城市和工业。虽然,伴随经济、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也从未停止,但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偏好的强烈驱使,农村金融改革始终没有能摆脱计划经济时期,工业和城市倾斜发展战略下,农村金融外生于农村经济,改革的目标只是暂缓工业化、城市化与农村经济矛盾的被动局面。从而致使研究和认识“农村金融”的范式,最终没有能跳出计划经济和城乡“二元”金融背景下,基于传统货币银行理论形成的,以“农业”为对象,以信贷为特征,以人为认定身份、依靠行政手段赋予职能为标准,以地理意义上的农村金融机构为载体的机构范式(Institutionalparadigm)。从而直接导致了“既有文献,对于农村金融问题的关注,特别是对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问题的分析,大多着眼于农村金融机构视角”,认为“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足”,农村金融功能的发挥,必须在现有机构框架下,赋予其功能,进而通过其行为绩效判断其功能实现的效应,即遵循机构--功能--行为绩效的分析范式。

  二、农村金融问题

  然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以及建国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的不懈努力,非但没有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反而导致了金融机构大量退出的事实,清楚地表明:机构范式的“农村金融”不仅难以成为求解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逻辑支点,而且,这种分析范式的偏差,似是而非的定义,一方面,导致了将农村金融等同于农业金融,农村经济中的其他金融需求被忽视,农村金融理论和政策变成了单一的农业金融理论和政策。另一方面,导致了将农村金融等同于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功能和农村金融机构相互混淆,把农村金融发展等同于单纯的农村金融机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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