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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被吞后社保遭退维权四年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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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小朱将社保卡的发卡银行诉诸法院,要求赔偿被盗领的保险金4040.56元。顺德法院一审判决予以支持,不过被告不服,又上诉。11月14日,佛山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将择日宣判。

  起诉银行法院一审判银行全赔

  小朱找到律师咨询,对方说打这官司至少要收2000元。他不干了,最后律师收了200元的咨询费,向他简单解释了其中的法律关系。

  他自己写了起诉状。今年5月21日,顺德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后经两次开庭审理,于8月16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银行应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040.56元。针对小朱提出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当面赔礼道歉等诉求,法院则未支持。

  被告不服,向佛山中院上诉。在此前的答辩意见中,银行认为小朱的请求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还认为小朱在保管个人信息上存在过错,并引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储蓄机构不负有辨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表示在办理补卡时已尽到注意的义务。

  银行还提出,小朱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是其社保账户被人利用假身份证在社保局伦教办事处注销的,因此不应由银行来承担责任。“连社保局作为一个政府单位都无法辨别身份证的真假,却要求一个普通的金融机构具备此项能力,实为对金融机构的苛求。”

  经审理,顺德法院判决认为,被告银行在办理挂失业务时未能有效甄别客户身份证是原告账户内存款被冒领的关键,应认定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11月14日上午,佛山中院第九法庭,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庭审仅持续半个多小时,期间银行方重申了以上观点。而当法官询问是否调解时,银行方的代理人员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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