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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加入大病医疗有哪些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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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主要具有以下几个优势:首先,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其次,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

  但另一方面,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对此,“十二五”医改规划也专门作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医改办经过测算,认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时机成熟。

  减少家庭在医疗费上的灾难性支出

  孙志刚说,国家推进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对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就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据孙志刚介绍,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医改办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总的想法是,在平均水平上,使个人不得不支出的医疗费用低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经测算,国务院医改办认为,可将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孙志刚说,大病保险就是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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