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合规医疗费用”已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需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由于每个人家庭能够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所差异,开展大病保险,并不能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极少数低收入或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人,还有可能面临困境。对这类群体,孙志刚说,需要通过救助的办法加以解决,在医院、医保和医疗救助机构之间形成信息顺畅、快速应对的工作机制,争取做到发生一例、救助一例、解决一例。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有利于费用管控
此次大病保险政策的一大亮点是,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而在以往,基本医保经办主要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经办,也有的地方委托一些专业机构提供部分环节的服务,如审核单据、稽查服务行为等。大病保险为什么选择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在孙志刚看来,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主要具有以下几个优势:首先,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
其次,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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