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作医疗参与者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终结后,由医疗机构合管科审核,垫付资金现场报销,按审核资料填写《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报销审批表》,并将报销情况在合作医疗管理软件上登录上传县合管办,按月将报销资料送县合管办审核。
(三)、合作医疗参与者转诊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终结后,与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将报销材料交县合管办申请报销。
参合者在县外不属于我县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药费按《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各段比例基础上按50%报销。
(四)、县直医疗机构、乡镇合管站按规定的时间,带报销住院医药费应提供的资料和《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报销汇总表》,到县合管办报销。每次提供的资料份数应与软件登录信息一致。
(五)、报销住院医药费时应提供的资料:
1、《来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病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等)复印件;
2、病历资料(出院小结、医嘱单、处方)、诊断证明;
3、治疗费、检查费、药品费用收费明细清单;
4、医药费原始发票;
5、有下列情况应同时提供:(1)单项检查、治疗计费在100元以上的检查报告单原件;(2)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医用器材详细资料;
6、转诊住院的转诊审批表;
7、《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报销审批表》,《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登记表》。
(六)、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不得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并在病人入院时由经治医院的经治医生向病人告知,病人或家属签字。
1、《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属合作医疗报销范畴的;
2、使用他人《来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就诊的;
3、门诊挂帐后,集中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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