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无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的;
5、未经县合管办批准的大型检查、治疗、500元以上的医疗器材使用,本医疗机构开展的未经县合管办批准可报销的新项目;
6、住院期间使用不属本次疾病治疗药品和检查的;
7、出院带药口服药品超过一周、注射用药品超过三天,出院延续治疗超过三天的和出院带药不属本次疾病治疗用药的;
8、所有进口材料、一次性便盆便壶、体温表、护理垫、一次性被褥枕头、患者服饰类等非治疗性的材料;
9、器官移植所用供体;
10、在本院住院期间因条件所限外出做大型检查治疗的只按实际费用的50%计入报销范围报销;
11、院外医生会诊、病理会诊费用;自请特护费,陪床费,陪护费,护工费;特种病房费用;转诊交通费及救护车费;空调、电扇等制冷取暖费用;电视、电话、电炉、电冰箱等炊具费,自带电器费用;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医用垃圾处理费以及其它不属基本医疗的特需生活服务费;
12、洁牙、固定正畸及其它各种美容、健美、非功能性整容及矫形手术、减肥、增胖、增高等非疾病治疗费用;
13、各种医疗咨询、健教(宣教),鉴定费用,生长监测、发育(营养)评价、智力测定等费用;
1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的是基本医疗,在《诊疗项目目录》尚未出台前一些新的诊疗手段暂不纳入报销范围,主要是指1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手段、材料,如镇痛泵使用、糖尿病治疗仪、高脂血症血液净化治疗、高频电容场痔疮治疗、止血膨胀材料、吻合器类材料、内外固定和矫型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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