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七)、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和不定期赴现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病历等原始资料进行复查。查出弄虚作假者,已报销费用由医疗机构或经办人负责,并按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八)、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和检查治疗。按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不得超过15%,目录外用药、检查治疗必须由病人逐项签字,无病人签字的不予复审。年底统计凡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用药超过药品总额及检查治疗费超过费用总额15%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减定点医疗机构全年应支付费用的5%。
(九)、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加强费用控制,每年底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其进行分析,合作医疗病人次均住院医疗费上涨幅度控制在上年度的4%以内,超过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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