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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教师社保将纳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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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投入力度,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记者昨日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在社会保障、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教育教学、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民办学校可以用收费质押权或非教学设施作抵押申请贷款,以多渠道解决民办学校贷款难的问题。对于民办教育管理者关心的土地问题,则规定民办教育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用地,可以以国家划拨方式或者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以解决民办教育用地难的问题。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指出,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学历学位、升学考试、申请助学贷款和奖学金、职业技能鉴定、就业等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在社会保障、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教育教学、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而民办学校在水电气供给价格、建设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民办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拨付相应的生均公用经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实施非学历教育的,由民办学校自主定价,市场调节。价格部门则有职责加强对收费过高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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