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20年未办社保被辞法院调解皆大欢喜
“二十年来,我一直在镇卫生院从事卫生清洁工作。哪知,前不久卫生院却通知我被辞退。在工作的二十年里,卫生院一直未为我办理社保。在得知被辞退的消息后,我要求医院为我补办社保,谁知医院不补办!我现在年纪大了,老来没有保障,希望法院能帮我解决这个问题!”六十多岁的张某在起诉时如是说。
1月18日,c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自1992年3月至2012年11月一直在被告卫生院从事卫生清洁工作。2012年11月,被告通知原告被辞退。原告要求被告补办社保手续,多次协商未果。2012年12月,原告向修水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该院以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故原告诉诸法院,提出要求被告给付养老金58001元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因此,承办法官本着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办案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组织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医院表示愿意向原告作出赔偿,但双方对具体的数额仍有所争议。后来,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即被告向原告赔偿15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结束后,原告向承办法官表示了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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