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医院使用自费药品须征得参保人员同意
从省社保中心获悉,为方便省直单位干部职工掌握和执行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省社保中心编制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就医指南。其中规定,参保人员住院的起付线为:一、二、三级医院起付线分别是200、400和600元,年度内再次住院逐次降低起付标准100元,但最低不得低于100元。
主要报销三大类费用
据了解,省直单位干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以下三大类费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院观察并转入院前的医疗费用;规定的3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治疗费用。
另外,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费用、住院和慢性病费用中个人自付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的剩余金额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支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
但也有部分情况是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在非定点医院和非定点药店发生的(急诊、抢救除外);超出《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范围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政策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住院押金不得超600元
要办理住院,参保人员应持医院开具的入院通知单、本人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材料),在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专用窗口办理入院相关手续,并按医院规定缴纳押金,押金不得超过600元。参保人员出院时,持出院通知单、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医保结算窗口,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实行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按规定支付个人应现金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大病医保基金和单位补充基金应支付部分由省直机关医保处与定点医院定期结算。
医院使用自费药品、诊疗和服务时,必须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签字,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