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潍坊市为部分旅行社办理了质量保证金降低交存数额手续,进一步减轻旅行社交存保证金负担,并鼓励旅行社守法诚信经营。
按照2009年实施的《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
同时,按照国家旅游局的工作安排,潍坊市旅游局对全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情况与相关银行进行核对,对旅行社守法经营情况进行核查,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确定达到减低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条件的旅行社名单,下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而当旅行社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人民法院划拨保证金后,则需按照《旅行社条例》规定全额交存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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