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保征税无大错社会保障体系有欠缺
国税总局近日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列举的基本保险类,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媒体将其简单概括为“个人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个税”,这一表态遭来一片骂声。讨论分配问题,道理往往在弱势群体一边,不过这次的大病医保金征税问题,公众的愤怒却找错了对象。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组成结构非常复杂。政府公务员和部分事业单位员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特点是几乎不用缴费且医疗待遇优厚;有正式职业的职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和用人单位均须强制缴费,可以满足基本医疗需求但金额受到严格限制;城乡居民则分别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范围内,特点是缴费金额较少、医疗待遇较低。
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还存在着各式各样的补充医疗保险,购买主体不一,但性质都属于商业保险,大病保险是其中的主要品种。目前主要有几种类型,一是城镇职工和所在单位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向当地医保基金缴纳的大病保险金,按比例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赔付上限部分的医疗费用,通常情况下,这部分保险交费金额非常小,比如北京地区的职工个人月缴费仅为3元,是否纳入税前列支对职工收入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其保障功能却不能抹杀。
第二种大病保险覆盖城乡居民,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大病患者通过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报销金额50%以上。这相当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之外的补充医疗保险,而且保障对象不用缴费,当然也不属于国税总局答问当中所涉及的内容。
另外一种补充医疗保险是个人或者所服务机构购买的商业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保险产品花样繁多,视保险金数额不同,保险待遇也千差万别,但不管是哪种类型,由个人税后工资或者单位出资购买不存在争议。综合各种类型的大病医疗情况来看,国税总局所述的应该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涉及的大病医保部分,按照现行法规,这部分保险金不属于税前列支情形,国税总局的解释只是援引法条,并无不妥;从法律角度看,大病医疗保险金同商业养老保险一样,是个人购买的补充保险,是不应该进行税前扣除的。
我国社保水平不均衡,不管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领域,既得利益群体获得的保障都远远多于弱势群体,正由于此,有关大病医疗保险金缴纳个税这个于法有据的规定才会引来网友吐槽。政府推动完善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保体系,可以通过二次分配平衡收入分配,相关部门不妨重新考虑大病医疗保险金征税问题,看看能否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国税总局也承认,“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也就是说完全有可能重新界定征税标准。
近几日,珠海市国资委官员周少强一餐豪饮12瓶洋酒是与大病医保金征税热度相同的新闻,如果征来的税是用来给海量的政府官员买酒,那么无论征税依据多么合情合理,公众都不会心甘情愿。虽然公众的愤怒找错了对象,但收入分配问题的确不容忽视,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则属于对既得利益群体触动较小的增量改革部分,如果政府能够下大气力推动社保待遇的公平和均等,对于缓解收入分配不均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而刚公布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见,对完善社保的内容着墨较多,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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