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老家在淄博市博山区某农村的小毕大学毕业后,就在省城的一家机械公司工作,当时公司要求小毕首先跟一家劳动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小毕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到公司工作。因为本就没打算在该公司长期呆下去,小毕也就没在意合同的具体内容。工作不到两年,小毕就和公司的中层领导产生了业务上的矛盾,在申请调岗无果的情况下,小毕选择辞职。
然而就在辞职之时,小毕发现,自己工作的机械公司和劳务公司都没有为自己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小毕对此非常生气,于是向劳务派遣公司和机械公司同时提出,必须为自己补缴有关保险费用。劳务派遣公司没有答复,而机械公司则称,小毕的要求已经超过了时限,无法补办。
【释义】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用。小毕的特殊性在于,他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参加的工作。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评析】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析说,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内容,向负责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单位提出维权要求。同时应该明白,要求补办社保手续、补缴社保费是没有时效限制的。因为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是其法定的义务。
事实上,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不仅侵害了职工个人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国家的利益。因为单位为员工所缴纳的社保费用除了进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还有一部分是作为国家财产进入国家社保基金。基于此点而言,对侵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追诉,也是不受时效限制的。
律师建议,因社保而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为自己补办社保手续、补缴社保费,并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处罚,若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劳动者还可以以劳动监察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