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广泛征求参保人员和医疗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留观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医保报销费用在原来基础上提高20%。
此次调整对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最大限度地满足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的需求,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引起的经济负担具有重要作用。
参加我市医疗保险人员,因病在门诊留观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结算的过程中,参保人员首先支付起付线费用100元;起付线以上的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职工医保由原报销70%提高到90%、居民医保由原报销60%提高到80%。
在门诊留观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均执行上述核销比例(包括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特检特治自付比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所有具有收治门诊留观病人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其相应门诊留观病种结算标准不变。
此项标准自3月25日起执行。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