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重庆市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所调整。
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分别调整为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0%和40%。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自主选择。广大个人参保人员应于2011年3月2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完成缴费基数档次申报变更,逾期不再受理。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115号文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双解”人员,本人申请缴费基数档次变更后,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其实际缴费基数和享受补贴标准计算,确定享受补贴金额;本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根据其享受补贴标准计算,确定享受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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