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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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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工伤事故案件也是频频发生。案件数量的增多,也导致了案件类型开始多样化,这类案件中不是仅有单纯的一个劳动法律,有的同时还涉及到第三者责任人在内的双重或多重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自始没有对两种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专门的、统一的明确规定,从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零散分布于各个时期不同法律文件中的关于二者发生竞合时如何处理的规定及沿革,最终基本上统一于有条件的兼得模式之下。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的部分,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而且规定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该规定实质上主张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其后,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该规定明确提出工伤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能享有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上述《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双重赔偿”虽然与本文所讲的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双重赔偿”在内涵与外延上均有所区别,但从立法的发展观上看,则体现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可双重赔偿”的立法意图。2004年1月1日始开始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取消了关于“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既然法律明确取消了禁止双重赔偿的规定,其实质就是允许工伤职工获得双重赔偿。劳动者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则进一步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处理。另外,该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延续了《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成为受害职工得到双重赔偿的重要法律依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黄松有副院长在答记者问中也讲到“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可见,我国现行立法虽未直接明确工伤保险赔偿与其他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的处理方式,但从立法思路来看,应该默许的支持兼得模式的。即在工伤保险赔偿与其他形式的人身损害赔偿发生竞合的情况下,无论是从程序法上,还是实体法上,受害者在通过一般民事侵权法获得民事损害赔偿后,仍然有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两种请求权竞合时的处理

  笔者认为两种请求权竞合时,应许可受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行使两种请求权并获得合法支持。原因主要有:

  一、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均是原告的合法权利,两者请求权分属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请求权是基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性质的法规而享有的一种工伤保险请求权,该请求权实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将工伤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补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而获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具有社会保障和补偿属性,其法律依据的是《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民事法律规定。两种权利属性不同,法律也没有做出禁止同时行使两种权利的规定,为此,就应当允许伤者可以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获得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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