瓷砖经营商徐某雇用三轮摩托车司机刘某为其拖运瓷砖,并雇用李某随车一同前往搬运瓷砖。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行使至某小区过减速带时,因颠簸将随车的李某从三轮摩托车上摔下,致李某尾骨及腰部受伤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10万余元,经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九级。随后,李某将刘某和徐某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刘某和徐某在本案能否作为共同被告及两被告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产生分歧。一是认为,刘某和徐某不能在一个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李某与两被告之间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李某与徐某形成雇佣关系,与刘某则形成侵权关系,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二是认为,基于刘某受伤是同一事实造成,刘某有权将李、徐二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并由两人承担连带责任。三是认为,李某与两被告之间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基于其受伤是同一事实所造成,可以将两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两人不能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赞同最后一种看法。首先,本案两被告没有共同的侵权行为或者约定,故不能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本案三方之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均涉及到刘某受伤及责任承担问题。李、徐二人都是赔偿义务主体,都与刘某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两债务人中任何一方对全部债务的履行行为都将使其他一方债务归于消灭。刘某可以起诉其中一个债务人,也可以将徐、刘两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但两者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偶然产生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在本案中构成两种不同的债,徐某的合同之债、刘某的侵权之债的产生都是基于刘某受伤的同一事实,但两人给付内容都是一样的,都是赔偿刘某损失。任何一方对刘某的债务是相对独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任何一项债务的履行都使另外一项债务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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