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甘肃保监局制定发布《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甘肃提出,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础上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与此同时,我省提出,在2013年4月底前,在庆阳、金昌、定西3市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在2014年3月底前,全省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钱从哪来——按照人均30元的标准统筹保险资金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2013年按照人均30元的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随着保障水平和政府基本医保补助资金的增加,筹资标准可适当调整。
资金支付为将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的85%由省级财政根据相关部门的申请,分次直接划转到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账户,其余15%作为年度考核暂留款,经考核后结算。
◆谁能受益——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
方案提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保障范围为参保(合)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参保(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给予再次报销。
下列情况不列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补偿范围: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包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超过省、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昂贵的新特药品及进口药品费用: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靶向治疗药物等;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其他按国家规定需要自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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