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起,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有可能获得政府给予的相应补贴;只要就业困难人员能够寻找出路,政府也会为他们分担养老金。
2月1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明确,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其为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全部由政府出资。凡积极寻找就业途径,并已从事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政府也将为其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二的社会保险费用。
据悉,办法中所指的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办法“公私”有别。
对“公”:即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
对“私”: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政府为其承担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但对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益性岗位招用“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以及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不受3年期限制,最长可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2008年12月31日前经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且期限未满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剩余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仍按原办法执行。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区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一次性划拨,按季度结算,并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形式采取不同的申请和拨付办法。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将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一管理,并记录享受补贴的时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跨发证地就业的,其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由用工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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