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2%调整为14%、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医保转向城镇职工医保……5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政策将有六大调整,涉及众多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昨天,笔者采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解读此次政策调整。
调整一: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由12%调整为14%。
解读:2012年1月起,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4%。考虑到企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等因素,宁波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延迟至今年5月1日,成为全省最后一个调整落实的地区。调整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调整二: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
解读:宁波现行的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保底线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下降到30%(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0%低于最低工资时,调整至最低工资),这远低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为实现浙江省“尽快实现‘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与统一制度的并轨”,我市率先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规定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下一步将进行制度并轨。
调整三:外来务工人员离甬时,本人按企业参保缴费期间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8%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后,可照基本养老保险办理转移接续。
解读:作为我市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一个创新性举措,外来工社保也存在着部分转移困难的问题。政策调整后,外来务工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要按本人参保对应的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乘以个人缴费部分(8%)乘以参保的月份数进行补缴即可。
调整四:外来工医保转向城镇职工医保。
解读:与外来务工养老保险配套,我市实行了外来务工大病医疗保险,但存在着没有门诊医疗待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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