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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深圳社保缴费基数7月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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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记者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涉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4918元的标准计算。
  日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公布2013社会保险年度执行的广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13年7月1日起,以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社会保险待遇和征收相关的缴费标准,按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15元执行。
 
  根据该通知,深圳2012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18元,这意味着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涉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时,将按4918元的标准计算。而2011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95元。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也就是说,目前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上限”则是4918×3=14754元,相较去年的13785元,上涨了969元。
 
  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也相应调整。
 
  非从业居民的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967。2元。
 
  住院医疗保险(含少儿医保、大学生医保)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9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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