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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社保待遇不能止于“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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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2012年全国共核查五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9041万人项,查出7万人冒领待遇11807万元,已追回11389万元。

  其实,冒领问题由来已久。2011年,全国查出6万人冒领待遇9475万元。而这个数字在2008年,分别是3万人和6970万元。这说明,冒领社保问题年年如此,且呈现“恶化”趋势。

  有人说,这与目前国家和各省出台的政策对冒领养老金的行为还没有准确的定性,也没有权威的处罚措施和标准,仅有的处罚规定缺乏威慑力有关。但事实上,冒领社保待遇看似一种舞弊行为,实却具有明显的诈骗公共福利与国家财产性质,即使不以诈骗犯罪性质纳入法律打击范畴,也该按社保法第八十八条,除了要“追回”,还应再处冒领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同样要“依法给予处分”。

  而只有提高冒领社保违法成本,让冒领者付出代价,让把关不严者吃点苦头,才能在更大程度上消弭部分人试图冒领社保待遇的不当用心与非法欲求,使老百姓的“活命钱”得到有效的监管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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