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障卡,到规定的门诊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规定限额内由居民
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补助。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吴中区和相城区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20号)文件精神,4月1日起,这一比例在不同的医疗机构将有所不同。其中,居民在签约基层卫生机构就医,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50%标准的补助。
根据规定,今年4月1日起,居民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50%标准予以补助。在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40%标准予以补助;在区(县)级、专科医院就医的,按35%标准予以补助;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就医的,按30%标准予以补助。
市
社保中心提醒,为了不影响门诊待遇的享受,目前已参保未签约或医保结算年度内新参保的居民,请于3月底前尽快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定点门诊签约手续。各相关定点医疗单位也应做好2013医疗保险年度居民门诊签约工作,确保签约居民自4月1日起正常享受上述待遇,门诊社区类基层医疗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过简易用户端进行申报,乡镇卫生院类一级综合性医院根据区域分别到市社保中心、吴中和相城区社保中心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