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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社保不高于公积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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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悉,缴存基数的调整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于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一年一度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下月起开始调整。调整原则: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但不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果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54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据了解,去年按照3倍计算,最高缴存为13600元,相对去年,今年增长了13。2%。
 
  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据了解,苏州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为2010元。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370元。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调整新规定了“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这一方面是按实调整精神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更是公积金管理中“控高保低”精神的体现。近年来部分城市公积金的最高和最低缴存额差距较大,反映出二次分配的不公。为此市公积金中心将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最低限额从原来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当地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缴存基数底部的抬高,有效地保障弱势群体和低收入职工的权益。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职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开展缴存基数调整。单位在调整时应一并提供调整当月(或上月)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结算单》、《2013结算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人社部门实行的最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据介绍,今年要求单位提供能反映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的社保相关材料,便于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对缴存基数按实调整进行核准。同时对于拒不调整或拒不按规定调整的部分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将统一调整,这样保证了大多数单位和职工能够按实调整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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