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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深圳社保缴费执行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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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

  从市人社局获悉,3月1日起社保缴费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该负责人表示,3月1日起,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00元/月。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涉及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将按照新的标准执行。请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按规定在社保托收账户存入足额款项,避免出现因账户余额不足而导致缴费不成功的情形,影响职工正常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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