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住房价格的攀升,城市住房问题成为城市发展的新障碍,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但是,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资金不足、保障房的选址不科学、配套设施不完善、房型设计不尽合理等,再加上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不完善,使得保障性住房没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当前可作以下改进。
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确立一个目标:人人享有基本居住权。结合国家对住房保障发展思路的转变,即从“租售并举,以售为主”转变为“租售并举,以租为主”,建立以“保障基本居住权”为核心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把握两个抓手:“市场”“保障”两手抓。住房市场和政府保障是我国住房资源配置的两个主要途径,住房市场化改革以后,市场成为住房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政府保障作为重要的补充手段。财富和收入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的、有能力从市场获取住房资源的,可购买住房和租住住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通过政府保障方式获取住房资源,包括购买经济适用房和租赁廉租房。做好三项安排:通过三种途径保障基本居住权,即中高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市场购买或租房;中低收入家庭,由政府给予政策性补贴以满足住房需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政府通过公共住房方式保障其基本居住权。
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筹融资模式。一是加大财政资金对公共租赁房建设的投入。建设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十二五”期间,我国的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建设资金需求量巨大。应积极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综合运用财政转移支付、税收政策等手段,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探索各种有效的政策措施,最大限度放大财政政策效能。二是加快探索
社保基金投入公共租赁房建设。目前,已有城市探索吸引国家和省市的社保基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为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发放贷款。三是从吸收社会资本入手,进一步拓宽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探索新的融资模式,如“租售并举、产权共有”模式,分类鼓励有条件的公共租赁房申请对象,力所能及地出资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房的部分产权,回收部分资金再用于新的公共租赁房建设。还可通过资金市场运作,以信托、债券等方式从资本市场吸收社会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坚持科学选址、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注重建设配套,把保障性安居工程打造成优质、舒适的“满意工程”。一要搞好规划选址。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入住后的工作生活是否便利,并在选址中避开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对于位置相对较偏远的工程项目,应尽快开通公共交通线路,并增设周边配套设施。方便中低收入群体出行、购物、教育、医疗和就业。二要搞好户型设计。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按照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的标准,合理配置住房内部空间和设施以及基本的公共服务和社区服务,保证必备的居住功能,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三要进一步重视配套建设,使保障性住房真正成为宜居工程。按照“宜居”要求,精心设计保障性住房小区内的配套设施,比如道路交通、小区绿化、购物休闲、健身娱乐、居家安全等,使居住者满意。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切实制订出科学规范的,既有操作性,又有实效性的措施办法。四要加强工程质量和建设现场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标准,严格落实建设、监理、安全、验收等制度,精心选择建设资质高、技术力量强、社会信誉好的企业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把保障性住房建设成经得起检验的优质工程。
动态管理,严把“入”和“出”两道关。在保障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要把公平和公开放在首位,无论是建设招标,还是保障群体门槛审核,都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做到认真调查,严格核实,防止出现“富裕阶层”挤占保障房资源。同时,政府需要有专门的部门,对保障房受益者动态管理,要有入有出,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特点和优势,随时掌握保障家庭信息变动情况,实现全方位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家庭,启动退出程序。
尊重民意,尽可能为群众提供方便。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集中民意,科学决策,不能以政府意志替代群众意愿。对于棚户区改造,不仅要考虑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还要考虑群众工作(生产)、生活的需要和迁入楼房后带来的新问题。对群众意见,要充分研究吸纳。各项工作都要做深做细,确保规划一批,开工一批,建成一批,安置一批,使困难群众真正享受到保障性住房建设带来的实惠。要特别注意处理好就地建设与异地建设的关系,能就地拆建的不要异地拆建,需异地拆建的,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等具备开工条件时再拆迁,切忌盲目大量拆迁。对于保障性住房分配,要坚持公开、公正,完善审核体系、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采取居民公示、跟踪调查、动态管理、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确保保障政策真正落实到最困难的群众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