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社会保险法》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倍受追捧。全总保障工作部副部长李志培在就养老保险的问题进行了权威的解读:“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会挫伤职工特别是广大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李志培部长告诉记者,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由于养老关系包括医疗关系不能够顺利的转移和接续,使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参保积极性不高,还出现了大量农民工在离开就业地时退保的现象。据统计,2009年深圳市一共有580多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2009年退保的人次就有100多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保制度的有效实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保制度覆盖全民,我们制度设计是这样,实际上是不是能够真正覆盖全体人民,特别是流动性大的农民工,他们能不能被这个制度所覆盖?这里面就关系到是否能解决社保关系顺畅转移接续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很多农民工还是不愿意参保的,这就会使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损害。
据记者了解,2009年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暂行办法》,这次《社会保险法》把它上升到法律层面做了规定,明确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并明确规定要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这一规定不仅保证了覆盖全民的社保制度能够得以顺利实施,而且更加人性化。
此外,李部长还向网友们首次解读了关于养老保险“积累制”的问题。他表示,目前世界上有的国家的养老保险是“现收先付制”,多数实行的是“积累制”。我们国家规定:只有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用,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但是,问题在于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对于缴费不满15年就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怎么办?原来的规定是这部分人只能够享受养老金个人帐户结余的部分,而统筹养老金部分是不能享受的,而且个人帐户结余的部分是一次性领取。这样,实际上使职工特别是老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对此,工会始终是坚持提出并多次向有关部门建议,在制度设计上应该留有一个接口,对于那些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不满15年的人,应该允许他们缴满15年享受待遇。”李部长告诉记者,工会的坚持终于有了一个可喜的结果,这次《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对于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这是一个突破,这样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保障了广大劳动者特别是老职工的养老保险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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