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1日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青岛市于2012年11月1日起启动了城乡居民养老和新型农村
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截至今年7月底,青岛市共有9。6万人申请办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农保转城保全省独一家
青岛市从2003年开始建立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10年又实行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随着城镇化的进展和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需求的不断提高,为满足农村居民到城镇流动就业的需求,打破养老保险的城乡双轨运行,青岛市2012年制定下发了《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于11月1日起在青岛市崂山、开发区、城阳三区先行开展试点,其他区市参照执行。
该政策的实施,在青岛市建立了城乡
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构建起城乡流动的桥梁,科学、合理地解决了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问题,为参保人提供了更多参保选择的自由,对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统筹和谐发展,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市这一制度的建立实施,与苏州、成都等少数几个城市,走在全国前列,是全省目前唯一实施这一制度的城市。
自愿申请办理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
据悉,青岛市转移接续政策在人员范围上,仅限于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参加我市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转移条件的,实行本人自愿、申请转移的原则。在缴费期限的转换上,将相同年度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对应转换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在缴费差额的补缴上,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换算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后,当年度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本人需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当年度缴费基数差额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青岛市的政策完全承认参保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通过补缴基数差额的办法保证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
《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目前我市正在全市范围加大宣传与推动力度,多次召开各区、市人社、
社保部门会议,大力推进转移接续工作。在国家的政策出台前,进一步将这一普惠政策落实到位,惠及民生,同时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预计全市将有10万人办理转移接续,转移并增收基金约20亿元。
单独缴养老保险解决补缴压力大问题
针对一次性补缴经济压力重,后续投保能力不足的群众呼声,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缴费负担,促进我市城镇化发展,提高失地农民的
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我市近期经充分调研,下一步将采取阶段性过渡措施解决群众后续参保能力不足的问题。一是要求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推行银行信贷方式,帮助参保缴费困难人员解决缴费难问题。二是按《关于城乡居民养老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转移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时,可单独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可按政策规定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