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9时30分,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大院内聚集了近百名市民,其中绝大部分是翠屏区社保局职工,他们在此等待旁听轰动宜宾的翠屏区社保局单位受贿罪及犯罪窝案的一审判决。2006年4月,翠屏区原社保局局长张晓林、原副局长王志坤、杨涛等局级领导和中层干部6人因私分国有资产、贪污、受贿纷纷落马。由于该案系翠屏区近年来牵涉人数较多、涉及金额较大的职务犯罪窝案,翠屏区部分机关单位负责人也自发前往旁听判决结果。
单位受罚6人被判刑
上午10时,翠屏区法院一审宣判:翠屏区社保局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5万元;以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贪污罪和受贿罪五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原区社保局局长张晓林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罚金10万元;原区社保局副局长王志坤、统筹科科长(后任养老保险科科长)刘红兵、副局长杨涛、办公室主任童勇及退休管理科科长(后任基本医保科科长)李跃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罚金。
索要保险经费15万
判决书认定,2001年9月,区社保局在与太平洋人寿保险宜宾支公司(简称人寿太保公司)合作“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中,区社保局向人寿太保公司提出按保费收入5%支付代理工作经费。2001年10月至2003年8月,人寿太保公司分四次将区社保局投保总额311万余元的5%15.59万元支付给区社保局。区社保局存入小金库账内,以劳务费的名义全部发给了职工。
局长做主狂分国资
2003年4月,区社保局与宜宾市忠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定,将某企业抵偿退休职工剥离费的城区建设路30号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作价140万元抵给该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约定区社保局职工在忠和房地产公司购房时每平方米抵减200元购房款。2004年9月,张晓林指使王志坤要求忠和建司从140万元抵物款支付22万元现金拿给区社保局,由王志坤经手分发给职工和张晓林等40人。
区社保局还将该局的公房租金收入,以及由该局管理的宜宾纸袋厂等企业用于抵缴职工养老基金的资产出租收入和收取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费等应交财政截留收入140余万元中的94万余元,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职工。
法院查明张晓林、王志坤、杨涛分别和共同收受和索取人寿太保公司、翠屏区人民医院、忠和建司、翠屏区粮食局以及宜宾市精诚机械公司贿赂73万余元。王志坤参与两起受贿一起索贿,个人受贿金额8万元;刘红兵参与一起受贿一起索贿,个人受贿金额2.5万元;杨涛参与受贿一起,个人受贿金额3万元。
令旁听的区社保局职工们震惊的是,所有受贿犯罪,作为局长的被告人张晓林全都参与了,个人受贿所得高达3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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