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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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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后,计算指数不变,仍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即: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当年实际缴费基数/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昨日,记者从河北省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均衡社会低收入人员的缴费负担,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进行调整。
 
  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缴费基数
 
  据了解,参保缴费基数调整后,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基数(即不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0%的任一数额为基数缴费,但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后计算指数不变
 
  参保人员可选择按月缴费、按季度缴费,也可选择按半年、年度缴费。
 
  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
 
  缴费基数调整后,仍实行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的原则,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金水平密切挂钩。即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以本人实际缴费基数为参数计算基本养老金。因此,个人在选择缴费基数时,应根据自己的承担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以利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能够领取较高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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