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统筹金起付标准、统筹医疗费报销比例、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起付标准。
门诊大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单独设立一次起付标准,定点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同上,定点在社区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300元。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患者在门诊大病证有效期内,每个医疗年度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包括住院和门诊)。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社会统筹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负担。其中个人负担比例为:5000元以下部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2%、14%、16%;5000元至1万元部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12%、14%;1万元至2万元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个人负担10%;2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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