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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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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菏泽市政府下发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菏泽市即日起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城居保”)合并实施,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日前,菏泽市政府下发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菏泽市即日起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城居保”)合并实施,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凡具有菏泽市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标准执行省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设置为每年缴费100元-5000元不等的12个档次。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集中缴费时间统一为每年的第三季度前。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有条件的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县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补缴除外),市级财政对缴费补贴给予3%的补助(省财政直管县除外),剩余部分由县区政府负担。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

  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不需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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