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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执行社保费申报缴纳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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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3年1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的实施对完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保障企业职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从2013年1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的实施对完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保障企业职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五险指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种保险)。增加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管理环节上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

  《规定》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有其中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有其中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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